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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对反家暴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认为,制定反家暴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运用公权力立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委员指出,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主体界定不够全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说,草案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但在现实的家庭暴力中,加害人往往用言语贬损、威胁等精神上的暴力手段,造成受害人内心的自卑、恐惧等,因此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恐吓”的内容。
车光铁委员对此持相同意见。他说,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同时,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和掌握,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在实施家暴的主体方面,有委员提出,草案表述为“家庭成员”不够精确。沈春耀委员说, 有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家庭关系法,把家庭关系界定清楚;我国没有专门的家庭关系法,建议从身份成员、共同生活和有法定的抚养、监护关系三个标准来界定家庭成员。孙大发委员则认为,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也发生在亲属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因此建议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人群也纳入家暴主体范围。
“大量的案例资料显示,在家暴中,有些施暴者是直接加害受害者,还有一些施暴者是通过唆使或者指示他人的方式间接对家庭成员实施侵害的。”张少琴委员建议,反家暴法也应该把唆使或者指示他人施暴的情况考虑进去。